學術研討:另類學校的困境與出路
作者:任懷鳴(融合中小學創校人 、教師駐校記者)
一、另類學校(理念學校)的存在意義
1. 提昇國家的自由形象
教育自由化是一個國家進步的象徵,而另類學校正是教育自由化的深層指標。台灣自解嚴以來,教育自由化走著一條迂迴的道路。從大學法人化、開放私人設校禁令、開放教師結社、開放民編教科書、開放私人興辦國民教育…等等一路走來,充滿坎坷;其中,開放私人興辦國民教育更有諸多波折。國民教育一向有著政治工具的傳統,中外皆然;但愈是被認為自由、進步的國家,教育自由化的程度愈深;其中,表現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另類教育則被認為是一個重要指標。當別的國家有著歷史悠久、又品類繁多的另類教育(如:蒙特梭利學校Montessori-school、瓦爾道夫學校WALDORF-school、佛列尼學校freinet-school、自由學校free
school、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台灣極少數的另類教育(學校)則在掙扎求生。
2. 催化教育改革
十多年來,台灣的另類學校先行者(森林小學、種籽學苑、雅歌小學、全人中學、融合中小學、慈心小學、苗圃小學、沙卡小學…等)能在法令不完備、資源不充足的情況下,前仆後繼、不絕如縷,即因理念學校認真實踐教育理想,以致教育成效斐然。不但因此獲得家長們的信賴,在相當程度上,也因為社會輿論而形成帶動台灣教育改革的力量。
3. 為各種教育難題尋求可能出路(並非標準答案),開創進步的教育方法和內涵
教育一向有著難解的問題(例如:教育的形式化、文雅教育vs生活教育、德育的可能性…等),而新時代又有新的難題(例如:電視造成學習弱化、資訊革命及產業變遷對教育的衝擊…等)。世界各地不斷的進行教育改革,也都是為了尋求教育難題的解答。然而,學校作為教育難題的解答者,必須擁有幾個關鍵條件:使命感、團隊共識、和開創精神。而由於另類學校多為自發創立,先天上即擁有此三項條件。至於一般學校(體制內學校),卻因為制度或文化上的因素,比較不容易有此條件。這就是為什麼美國已有眾多的私立學校,卻還是立法鼓勵設立公辦民營的「特許學校」。
二、現有另類學校(理念學校)的困境
1.法令不完備,有違法之虞;地方法規亦有無法適用之處
行政程序法通過後,凡無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都將失效。致使原依「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之學校(如北縣種籽學苑)恐有違法之虞;而地方法規,在不能抵觸中央法規的情況下,是否適用仍待商榷(*)。甚至,地方法規也有限制過多之處。(見表二、三)
*目前,國民教育法中之各種限制性條文,僅在設備基準(第8-1條)授權地方政府可另訂適用之基準。其它皆未授權,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應屬無效。
2.無法源依據,生存受制於行政裁量
由於缺乏法源,幾個以實驗計畫與地方政府合作的另類學校(如自主學習計畫),有隨時被終止之危機。(見表一)
3.無法源規範,造成經營困擾
由於無法源規範,會出現諸多管理者定位混亂、學生資料處理標準不一…等經營上或行政上的困擾。(見表一)
4.部分學校因資源不足(或不穩定),影響辦學體質
由於地方政府大多財政困頓,因此,在提供另類學校的協助上,不是付之闕如,就是逐漸緊縮。而另類學校在資源不足(或不穩定)的情況下,往往會分心於辦學外之事務(如募款),或過於遷就家長的需求,以致犧牲原有辦學理念。(見表一)
表一、五所另類學校現況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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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 |
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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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臺市教育局、景文高中、財團法人兒童教育實驗文教基金會90.11.29訂定之「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合作契約」(會場帶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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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教育部指定中小學辦理教育實驗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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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華德福(宜蘭) |
宜蘭縣國民教育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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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新竹) |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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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與高雄縣簽約「融合教育實驗班合作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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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取得方式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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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掛籍烏來國民中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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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
自有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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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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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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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取得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政府規定:完全等同現有公立學校教師資格 學校希望:得依實驗計畫需要聘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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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政府規定:等同現有公立學校教師(代課87.10.30前曾任代課教師
學校希望:自行培育
目前狀況:謹五人具代課教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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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
徶府規定及目前狀況:二分之一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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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
合格教師甄試、專業教師遴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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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無法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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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環境及設備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場地由教育局與基金會共同協尋,目前以每年137萬租地方式,使用景文高中提供的十間教室及一間地下室,並視需要申請使用景文高中各項專科教室及其他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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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政府提供信賢分校校地及房舍、電腦教室;自行汰換課桌椅及屋頂防水工程、實驗視聽、運動器材、圖書。(理想由政府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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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
政府提供校地校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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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
原大坪國小與雅歌小學合併,政府按原經費提供該校運作,再由雅歌文教基金會補助不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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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政府提供校地、校舍及閒置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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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教育局按實驗計畫學生數,以每生每年新台幣12萬元為最高補助編列額度,實驗計畫需依現有法規程序核實報請核銷。學生數並依各年級核編:每班人數25人以上者,以實際人數列;10-24人,以24人列;10人以下則取消該班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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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政府補助分校人事費(6位教師)、水電費、電話費,其餘均由學生平均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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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
政府提供等同公立學校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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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
政府按大坪國小原經費提供該校運作,再由雅歌文教基金會補助不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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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政府無經費補助,靠學費及融合教育文教基金會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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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目前面臨之最大困難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三屆八年,停招新生,本實驗計畫將於93學年度起隨學生畢業,逐年裁減,而至消失。不但課程安排因學生數太少而有困難,教師流動、學校整體氛圍都受到極大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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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實驗計畫明年即將到期,北縣公辦民營法尚未定案,面臨續約或轉型問題;經費來源半數來自學生,家長經濟壓力大。教師資格不符未來公辦民營草案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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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
主管機關的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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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
實驗計畫主持人未能代理校長,無法支薪,由現有校長留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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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經費籌措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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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02.11.23「公辦民營實驗教育之檢討與展望」座談會會議記錄
表二、私人興學在不同法令規範下的辦學條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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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地校舍 |
經營費用 |
辦學限制 |
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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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立學校法 |
自籌 |
自籌 |
1.限制大多與公立學校相同(包括:學制、修業年限、入學方式、課程、設備基準、組織編制、人事任用)。 2.學費則不得超過政府之規定。 |
主管教育行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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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台北縣) |
自籌 |
自籌 |
1.
教育人員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限制。*
2.
人數限制(90人)。
3.
課程、師資、教材教法,無明確限制。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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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辦民營自治條例 (台北縣) |
向政府承租 |
自籌 |
1.
有受託年限。
2.
有受託者條件限制(教育財團法人、且非私校)。
3.
有委託學校條件限制(已無人就讀者)。
4.
有委託學校數量限限。
5.
學費、班級學生數、設備標準之限制與公立學校同。
6.
課程、招生、人事任用資格有部分彈性。 |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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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辦民營自治條例(宜蘭縣) |
承租模式 |
向政府承租 |
自籌 |
1.
有受託年限。
2.
有受託者條件限制(教育財團法人、且非私校)。
3.
須繳保證金。
4.
班級數、班級學生數、設備標準之限制與公立學校同。
5.
招生、人事任用資格有部分彈性。
6.
學費、組織、編制、課程、教材教法皆無限制。 |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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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模式 |
政府無償提供 |
政府依公立學校標準提供 |
1.
有受託年限。
2.
有受託者條件限制(教育財團法人、且非私校)。
3.
須繳保證金。
4.
學費、班級數、班級學生數、設備標準之限制與公立學校同。
5.
招生、人事任用資格有部分彈性。
6.
組織、編制、課程、教材教法皆無限制。 |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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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理念學校法 (曹啟鴻草案) |
自籌 |
自籌 |
限制項目: 1.學生總人數。 2.樓地板面積。 3.師生比。 4.不得營利。 其他項目皆不受限制。 |
理念學校審議委員會(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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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國中小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版本比較—台北縣、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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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92.2.24) |
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9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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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模式 |
特許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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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態 |
契約管理、自主經營 |
整校外包,公共事務民營化 |
契約管理、自主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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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偏向學校法人化 |
偏向私人化 |
偏向學校法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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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對象 |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但不得委託私校財團法人) |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但不得委託私校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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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單位 |
教育審議委員會 |
教育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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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地、校舍、教學設施 |
縣府有償租用 |
向縣府有償租用 |
縣府無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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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經費 |
(未規定) |
經營者自籌 |
由縣府提供與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作為委託經營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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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收費需經縣府同意。學區內學生比照公立學校。 |
自訂,不必縣府同意 |
比照公立學校。經主管單位及家長同意得對外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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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來源 |
不受原學區限制,但申請逾招生人數時,應優先招收原學區學生,並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入學順序 |
不受原學區限制,但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入學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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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組織及規章 |
(未規定,應依相關法律) |
學校組織架構、法規制度、員額編制得自行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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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
依課程綱要,得依理念調整課程、教材、教學方法及評量方式。 |
依課程綱要為準則,得參酌政府政策及學校經營特色,調整課程及評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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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 |
校長教師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實驗性質者,可不受限制。 |
專任:優先聘用合格教師。 外聘:依需要聘用相關專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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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 |
班級人數不得逾教育部規定之公立學校標準。 |
班級數、學生數依教育部之規定,特許模式,第一年每班不得低於10人,第三年起每班不得低於2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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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
(無規定) |
教審會組成評審小組,為定期或不定期之輔導評鑑,每學年一次校務評鑑。評鑑內容:課程規劃、教學實施、師生互動、親師合作、環境設計、行政運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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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年限 |
小學6∼10年,中學3∼5年 |
6∼9年 (期滿可續約) |
3∼6年 (期滿可續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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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終止契約條款 |
有 |
有 |
有 |
三、另類學校(理念學校)的出路及修法的可能方向
在台灣,另類學校的發展已有十餘年的歷史,雖已開創出不少珍貴的教育經驗,但整體規模卻仍處於萌芽階段(全國約十所,學生人數約千人,僅佔基礎教育人口不到萬分之三)。展望未來,由於社會上開放多元的風氣已逐漸形成,另類學校理應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但政策或法令上的屏障卻必須有進一步的突破。在策略上,首先應爭取政府在政策上的接納,並取得法律上對另類學校(強調辦學內涵的自主)的認可。第二階段應爭取政策上的支持,進一步獲得教育資源及財務上的協助。可修訂的法令有二:
一、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
重點在於:一、允許「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二、明定排除(辦學限制)的條款。使未來相關配套的辦法有充分的法源依據。建議修正文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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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修訂建議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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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四項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巿或縣 (巿) 政府定之。 |
第四條第四項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學校型態或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學制、修業年限、入學方式、課程、組織編制、及人事任用得不受本法相關條文之限制,但應規定實驗期限及實驗規模,並於期滿提報實驗成果。其相關辦法由直轄巿或縣 (巿) 政府定之。 |
一、
增定「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符合實況需要。
二、
學制、修業年限、入學方式、課程、組織編制、人事任用等項目即為實驗之可能變項,除有明顯之教育危害,應避免限制。而對相關限制之排除,可使授權地方之立法,具備阻卻違法之法源。
三、
既為實驗,應有實驗期限及規模限制,並做實驗報告,以符合實驗倫理。 |
二、制訂特別法(理念學校法、或特許學校法、或實驗教育法):
由於台灣特殊的歷史發展及社會環境,私立學校法一向強調防弊的功能。因此,若將另類學校的規範寄望於私校法的修訂,勢必面對「開放與防弊」的兩難。為了跳脫此一困境,可以考慮另外訂定特別法予以解決。除了有「跳脫私校法、降低辦學門檻」的消極意義,此一特別法應有另外三項積極的功能:第一,對辦學內涵(如課程、組織、人事)自主權的開放,可作全國統一之原則性規範,避免地方政府因政治生態的困境,阻礙相關配套的制訂,或造成不同縣市之辦學條件差異過大。第二,可一併解決理念學校教師之年資、遷調、薪資、退休、撫卹、保險等問題,以吸引更多優秀師資的投入。第三,提供必要之財務或物資協助,使另類學校擁有堅持理念的客觀條件,亦可減輕參與另類學校學生的學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