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討:另類學校的困境與出路

作者:任懷鳴(融合中小學創校人 、教師駐校記者)

一、另類學校(理念學校)的存在意義

1. 提昇國家的自由形象

教育自由化是一個國家進步的象徵,而另類學校正是教育自由化的深層指標。台灣自解嚴以來,教育自由化走著一條迂迴的道路。從大學法人化、開放私人設校禁令、開放教師結社、開放民編教科書、開放私人興辦國民教育…等等一路走來,充滿坎坷;其中,開放私人興辦國民教育更有諸多波折。國民教育一向有著政治工具的傳統,中外皆然;但愈是被認為自由、進步的國家,教育自由化的程度愈深;其中,表現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另類教育則被認為是一個重要指標。當別的國家有著歷史悠久、又品類繁多的另類教育如:蒙特梭利學校Montessori-school、瓦爾道夫學校WALDORF-school佛列尼學校freinet-school、自由學校free school、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台灣極少數的另類教育(學校)則在掙扎求生。

2. 催化教育改革       

十多年來,台灣的另類學校先行者(森林小學、種籽學苑、雅歌小學、全人中學、融合中小學、慈心小學、苗圃小學、沙卡小學…等)能在法令不完備、資源不充足的情況下,前仆後繼、不絕如縷,即因理念學校認真實踐教育理想,以致教育成效斐然。不但因此獲得家長們的信賴,在相當程度上,也因為社會輿論而形成帶動台灣教育改革的力量。

3. 為各種教育難題尋求可能出路(並非標準答案),開創進步的教育方法和內涵

   教育一向有著難解的問題例如:教育的形式化、文雅教育vs生活教育、德育的可能性…等,而新時代又有新的難題例如:電視造成學習弱化、資訊革命及產業變遷對教育的衝擊…等。世界各地不斷的進行教育改革,也都是為了尋求教育難題的解答。然而,學校作為教育難題的解答者,必須擁有幾個關鍵條件:使命感、團隊共識、和開創精神。而由於另類學校多為自發創立,先天上即擁有此三項條件。至於一般學校(體制內學校),卻因為制度或文化上的因素,比較不容易有此條件。這就是為什麼美國已有眾多的私立學校,卻還是立法鼓勵設立公辦民營的「特許學校」。

 

二、現有另類學校(理念學校)的困境

1.法令不完備,有違法之虞;地方法規亦有無法適用之處

  行政程序法通過後,凡無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都將失效。致使原依「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之學校(如北縣種籽學苑)恐有違法之虞;而地方法規,在不能抵觸中央法規的情況下,是否適用仍待商榷(*)。甚至,地方法規也有限制過多之處。(見表二、三)

 

*目前,國民教育法中之各種限制性條文,僅在設備基準(第8-1條)授權地方政府可另訂適用之基準。其它皆未授權,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應屬無效。

 

2.無法源依據,生存受制於行政裁量

  由於缺乏法源,幾個以實驗計畫與地方政府合作的另類學校(如自主學習計畫),有隨時被終止之危機。(見表一)

 

3.無法源規範,造成經營困擾

  由於無法源規範,會出現諸多管理者定位混亂、學生資料處理標準不一…等經營上或行政上的困擾。(見表一)

 

4.部分學校因資源不足(或不穩定),影響辦學體質

  由於地方政府大多財政困頓,因此,在提供另類學校的協助上,不是付之闕如,就是逐漸緊縮。而另類學校在資源不足(或不穩定)的情況下,往往會分心於辦學外之事務(如募款),或過於遷就家長的需求,以致犧牲原有辦學理念。(見表一)

 

表一、五所另類學校現況比較表

 

學校名稱

狀況

法源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市教育局、景文高中、財團法人兒童教育實驗文教基金會90.11.29訂定之「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合作契約」(會場帶著)

2.種籽學苑(北縣)

教育部指定中小學辦理教育實驗辦法

3.慈心華德福(宜蘭)

宜蘭縣國民教育自治條例

4.雅歌(新竹)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5.融合中小學(高縣)

與高雄縣簽約「融合教育實驗班合作契約」

學籍取得方式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依合約掛籍景文高中

2.種籽學苑(北縣)

掛籍烏來國民中小學

3.慈心小學(宜蘭)

自有學籍

4.雅歌小學(新竹)

掛籍大坪國小

5.融合中小學(高縣)

合約掛籍田寮國中及新興國小

 教師資格取得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政府規定:完全等同現有公立學校教師資格

學校希望:得依實驗計畫需要聘請

目前狀況:按教育局規定辦理,加上三屆八年的限制,故甚難聘到足額教師。

2.種籽學苑(北縣)

政府規定:等同現有公立學校教師代課87.10.30前曾任代課教師                          

學校希望:自行培育                       

目前狀況:謹五人具代課教師資格

3.慈心小學(宜蘭)

府規定及目前狀況:二分之一合格

4.雅歌小學(新竹)

合格教師甄試、專業教師

5.融合中小學(高縣)

無法取得

學校環境及設備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場地由教育局與基金會共同協尋,目前以每年137萬租地方式,使用景文高中提供的十間教室及一間地下室,並視需要申請使用景文高中各項專科教室及其他空間。

2.種籽學苑(北縣)

政府提供信賢分校地及房舍、電腦教室;自行汰換課桌椅及屋頂防水工程、實驗視聽、運動器材、圖書。(理想由政府補助)

3.慈心小學(宜蘭)

 政府提供校地校舍。

4.雅歌小學(新竹)

原大坪國小與雅歌小學合併,政府按原經費提供該校運作,再由雅歌文教基金會補助不足款。

5.融合中小學(高縣)

政府提供校地、校舍及閒置設備

經費來源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教育局按實驗計畫學生數,以每生每年新台幣12萬元為最高補助編列額度,實驗計畫需依現有法規程序核實報請核銷。學生數並依各年級核編:每班人數25人以上者,以實際人數列;10-24人,以24人列;10人以下則取消該班補助款。

2.種籽學苑(北縣)

政府補助分校人事費(6位教師)、水電費、電話費,其餘均由學生平均分攤。

3.慈心小學(宜蘭)

 政府提供等同公立學校之補助。

4.雅歌小學(新竹)

政府按大坪國小原經費提供該校運作,再由雅歌文教基金會補助不足款。

5.融合中小學(高縣)

政府無經費補助,靠學費及融合教育文教基金會募款。

學校目前面臨之最大困難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三屆八年,停招新生,本實驗計畫將於93學年度起隨學生畢業,逐年裁減,而至消失。不但課程安排因學生數太少而有困難,教師流動、學校整體氛圍都受到極大的影響。

2.種籽學苑(北縣)

實驗計畫明年即將到期,北縣公辦民營法尚未定案,面臨續約或轉型問題;經費來源半數來自學生,家長經濟壓力大。教師資格不符未來公辦民營草案之要求。

3.慈心小學(宜蘭)

 主管機關的質疑。

4.雅歌小學(新竹)

實驗計畫主持人未能代理校長,無法支薪,由現有校長留任。

5.融合中小學(高縣)

經費籌措困難,。

資料來源:2002.11.23「公辦民營實驗教育之檢討與展望」座談會會議記錄

 

 

 

 

二、私人興學在不同法令規範下的辦學條件比較

 

 

 

校地校舍

經營費用

辦學限制

監督

1.私立學校法

自籌

自籌

1.限制大多與公立學校相同包括:學制、修業年限、入學方式、課程、設備基準、組織編制、人事任用

2.學費則不得超過政府之規定。

主管教育行機關

2.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台北縣)

自籌

自籌

1. 教育人員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限制。*

2. 人數限制(90人)。

3. 課程、師資、教材教法,無明確限制。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

3.公辦民營自治條例

(台北縣)

向政府承租

自籌

1. 有受託年限。

2. 有受託者條件限制(教育財團法人、且非私校)。

3. 有委託學校條件限制(已無人就讀者)。

4. 有委託學校數量限

5. 學費、班級學生數、設備標準之限制與公立學校同。

6. 課程、招生、人事任用資格有部分彈性。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4.公辦民營自治條例(宜蘭縣)

承租模式

向政府承租

自籌

1. 有受託年限。

2. 有受託者條件限制(教育財團法人、且非私校)。

3. 須繳保證金。

4. 班級數、班級學生數、設備標準之限制與公立學校同。

5. 招生、人事任用資格有部分彈性。

6. 學費、組織、編制、課程、教材教法皆無限制。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特許模式

政府無償提供

政府依公立學校標準提供

1. 有受託年限。

2. 有受託者條件限制(教育財團法人、且非私校)。

3. 須繳保證金。

4. 學費、班級數、班級學生數、設備標準之限制與公立學校同。

5. 招生、人事任用資格有部分彈性。

6. 組織、編制、課程、教材教法皆無限制。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5.理念學校法

(曹啟鴻草案)

自籌

自籌

限制項目:

1.學生總人數。

2.樓地板面積。

3.師生比。

4.不得營利。

其他項目皆不受限制。

理念學校審議委員會(中央)

 

 

表三、國中小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版本比較台北縣、宜蘭縣

 

 

台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92.2.24

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90.1.9

承租模式

特許模式

型態

契約管理、自主經營

整校外包,公共事務民營化

契約管理、自主經營

性質

偏向學校法人化

偏向私人化

偏向學校法人化

委託對象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但不得委託私校財團法人)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但不得委託私校財團法人)

審核單位

教育審議委員會

教育審議委員會

校地、校舍、教學設施

縣府有償租用

向縣府有償租用

縣府無償提供

經營經費

(未規定)

經營者自籌

由縣府提供與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作為委託經營之費用

學費

收費需經縣府同意。學區內學生比照公立學校。

自訂,不必縣府同意

比照公立學校。經主管單位及家長同意得對外募款

學生來源

不受原學區限制,但申請逾招生人數時,應優先招收原學區學生,並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入學順序

不受原學區限制,但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入學順序

學校組織及規章

(未規定,應依相關法律)

學校組織架構、法規制度、員額編制得自行設置。

課程

依課程綱要,得依理念調整課程、教材、教學方法及評量方式。

 

依課程綱要為準則,得參酌政府政策及學校經營特色,調整課程及評量方式。

師資

校長教師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實驗性質者,可不受限制。

 

專任:優先聘用合格教師。

外聘:依需要聘用相關專長者

編制

班級人數不得逾教育部規定之公立學校標準。

班級數、學生數依教育部之規定,特許模式,第一年每班不得低於10人,第三年起每班不得低於21

監督

(無規定)

 

教審會組成評審小組,為定期或不定期之輔導評鑑,每學年一次校務評鑑。評鑑內容:課程規劃、教學實施、師生互動、親師合作、環境設計、行政運作等。

委託年限

小學610年,中學35

69

(期滿可續約)

36

(期滿可續約)

是否有終止契約條款

 

 

 

 

 

三、另類學校(理念學校)的出路及修法的可能方向

在台灣,另類學校的發展已有十餘年的歷史,雖已開創出不少珍貴的教育經驗,但整體規模卻仍處於萌芽階段(全國約十所,學生人數約千人,僅基礎教育人口不到萬分之三)。展望未來,由於社會上開放多元的風氣已逐漸形成,另類學校理應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但政策或法令上的屏障卻必須有進一步的突破。在策略上,首先應爭取政府在政策上的接納,並取得法律上對另類學校(強調辦學內涵的自主)的認可。第二階段應爭取政策上的支持,進一步獲得教育資源及財務上的協助。可修訂的法令有二:

一、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

        重點在於:一、允許「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二、明定排除(辦學限制)的條款。使未來相關配套的辦法有充分的法源依據。建議修正文字如下表:

現行條文

修訂建議

說明

第四條第四項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巿或縣 (巿) 政府定之。

第四條第四項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學校型態或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學制、修業年限、入學方式、課程、組織編制、及人事任用得不受本法相關條文之限制,但應規定實驗期限及實驗規模,並於期滿提報實驗成果。其相關辦法由直轄巿或縣 (巿) 政府定之。

一、 增定「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符合實況需要。

二、 學制、修業年限、入學方式、課程、組織編制、人事任用等項目即為實驗之可能變項,除有明顯之教育危害,應避免限制。而對相關限制之排除,可使授權地方之立法,具備阻卻違法之法源。

三、 既為實驗,應有實驗期限及規模限制,並做實驗報告,以符合實驗倫理。

 

二、制訂特別法(理念學校法、或特許學校法、或實驗教育法):

        由於台灣特殊的歷史發展及社會環境,私立學校法一向強調防弊的功能。因此,若將另類學校的規範寄望於私校法的修訂,勢必面對「開放與防弊」的兩難。為了跳脫此一困境,可以考慮另外訂定特別法予以解決。除了有「跳脫私校法、降低辦學門檻」的消極意義,此一特別法應有另外三項積極的功能:第一,對辦學內涵(如課程、組織、人事)自主權的開放,可作全國統一之原則性規範,避免地方政府因政治生態的困境,阻礙相關配套的制訂,或造成不同縣市之辦學條件差異過大。第二,可一併解決理念學校教師之年資、遷調、薪資、退休、撫、保險等問題,以吸引更多優秀師資的投入。第三,提供必要之財務或物資協助,使另類學校擁有堅持理念的客觀條件,亦可減輕參與另類學校學生的學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