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討:教育與公義

作者:唐宗浩(台北市自主學習實驗計畫五年級生,另類教育電子報主編)

大要:談校園民主與公義精神

 

教育與公義

教育場域與政治場域有許多相似之處。它們都是由許多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中有不同的角色,也有權力結構、權利保障和責任分配。因此,教育場域中的政治結構及運作,更不容忽視。

目前許多教育場域的權力結構幾乎都是垂直、樹狀的,學生在最底層,所以幾乎沒有合法改變現狀的可能──改變都必須透過成人的施恩。這是非常危險的。掌權者有權以自身好惡來評斷是非,修改規範時,學生便會體驗到:權力就是一切。教師也會碰到類似的情形,而使他覺得自己像是個員工,而不是藝術家。事實上,教師不僅應有員工的品質,更需要有藝術家的創意與熱情,否則他會以同樣冰冷的態度面對學生,而忽視他們的殊異性。

這些問題並非完全因為權力結構的科層化而孳生,而和對公義的瞭解不夠有直接的關係。何謂公義?近於孟子所言之「義」。公義是相對於私利的,代表客觀(未必絕對)的道德。論語中的周比之分、合同之別,也就在一個義利之辨。

在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中,良好的公民制及腐化的平民制(民粹制)的政治制度並無明確分野,但它們最重要的差別在於公民制是由「公民」──把握住公義精神的人民組成的。不過,公領域和私領域的界線應該劃清,否則公權力無限擴張,會形成另一種暴力。教育場域應把握住這點原則。

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但有仁義而已矣……上下交征利,則國危矣。」這指出了在公共事務上,主觀的利必然會使人們意見衝突,難以得到共識,只有靠仁和公義的精神,先將一己之私利擺到一邊,才能達成共識。

民主若只停留在多數決的空殼上,並不可取,因為一堆自私糊塗的人,不可能比少數的菁英更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如果我們認同的民主制是近於公民制而非民粹制的話,教育場域對於公義精神的養成就非常重要了。

如何在教育場域中養成公義精神?首先,教師自己必須具備這種精神,至少要意識到當自己擁有比學生更多的權力時,如何使用便不是私事,而是公事,必須有原則才行。再者,教育場域本身絕對不可以縱容違反公義的事存在。同樣作為人而言,師生是平等的。若教育場域存在無理的雙重標準,則學生是不可能養成公義精神的。教師在教學上有他的專業,但生活上理應和學生受到一樣的規範。

第三點,教育場域的民主化是重要的。民主化和公義精神的養成應該並進,任何一方太快都會有副作用,雖然總是比佇足不前來得好些。若民主化先於公義精神的養成太多,則民粹的失序狀態很容易發生,且難以收捨;若公義精神的養成先於民主化太多,則對制度的不滿會不斷上升,甚至出現抗爭行動,直到民主化為止。

不過,若教育場域中的學生年齡太小,還不能討論複雜的規範問題,則可從哲君制(或貴族制)中培養公義精神。哲君制指得是雖由一人掌握最高權力,但那人具有公義精神,因此能讓受治者心服,並勇於進諫,進而培養出公義精神。

這種制度下的教師,應原則清楚,接受討論,也願意修正。他還應將各種規範背後的理由說明清楚,也願意接受質疑。當他發現自己的確犯了錯時,應勇於認錯並修正。他不需要刻意將自己塑成全知、全能、無過的完人,而應讓學生知道知過能改的重要性。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公義的內涵。光是「客觀的道德」並不足以道出其內涵的全部。亞里斯多德認為公義分為「平均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可對應到現今的「平等」和「自由」。某些基礎上,人人平等;某些基礎上,人人不同。如何劃界、如何設計制度來兼顧兩者,便是政治史上的一大課題,也是教育場域必須面對的。

無限制地擴大分配正義的合理性,以維護自身的威權,是最惡劣的教師手法。這種教師會宣稱因為自己懂得比較多,因此可以幫學生安排一切他想安排的,並有權任意賞罰,還美其名為「為學生好」。這不是哲君的作為,是暴君的作為。教師擁有制度給予的權力、知識的優勢、力氣的優勢等等,因此絕不能仗勢欺人。學生是很無助的,但受欺壓的經驗對學生的人格成長有極大的不良極響。

無疑地,教師的確有一些優勢,不能假裝沒有。他可以運用知識和經驗上的優勢,幫助學生討論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規範,而非放任學生進入失序狀態。不過,力氣和權力的優勢,應該儘量避免使用,因為它們和公義的本質上是牴觸的。

民主機制有助於界線的澄清和規範的形成。討論應僅守「對事不對人」、「先公後私」的態度,這樣便能在同一個基礎上,建立公義。所謂「公道自在人心」,雖然我此時不能給予一個標準答案,但每一個教育場域都可以自行形成自己的規範、價值和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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